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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律师,那个,我确认一下——你们的上诉书,是不是太简单了?”
江南省高院立案庭里,窗口后面一个30多岁的小姑娘(毕竟要混到高院来不容易,30岁也算小姑娘吧)把冯见雄提交的上诉书看了又看,有些惴惴地反复确认。
冯见雄如今在法律界的凶名,那也是早已远播。
毕竟,一个在全国公众中都有上亿人知名的律师,放回法律界这一亩三分地上,那就等于是人人都听说过了。
因此,女立案员才丝毫不敢造次,哪怕有疑问,也是和颜悦色地问。
时代不同了。
“有什么问题吗?我觉得我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你就按我要求的立就行。”冯见雄傲然反问。
一旁的马和纱,都有些惴惴不安,似乎在羞臊。
她之所以不好意思亲自递交上诉状,完全是因为她知道冯见雄发给她的这份上诉状,写得有多简单。
而马和纱这些日子里,也经常来省高院晃悠、见见世面。所以看到过不少别人家递交的上诉状。
跟别人家的一比,人家都是十几页的陈词,质疑的点好多个。而冯见雄让她提交的状子,才轻飘飘两页纸,质疑的点居然才一个。怎么看都有些不硬气啊。
倒不是马和纱不相信冯见雄的实力。她只是纯粹停留在小学生判断作文水平的理解层次上:
在小学生们看来,一篇作文至少写到八百、一千字,那才能是高分的好文章吧?要是字都写不长,肯定不会得高分啊!
一字千金这种事情,外行人是看不懂滴。
幸好,女立案员并不是外行人,她耐着性子,从专业角度劝说:
“冯律师,我不是质疑你,我只是觉得,您在上诉理由中,只提到了‘对一审事实的法律定性不服’、认为不应当是‘侵权行为之诉’这么一个点,是不是有些不妥?你多写点儿,胜诉率也高啊,我这是为你好。
您……不会是最近刑事官司打多了吧?民事二审,可是没有‘全面审查原则’的哦,你不写的点,法庭是不会审查的,哪怕那些地方有对你有利的新证据,到时候也不能提出了。”
“别担心,我清楚着呢,就这么立!”冯见雄很霸气地肯定道。
既然冯见雄这么坚持,女立案员也没胆触他的逆鳞,只好在内心为市中院那位不知名的法官同僚默哀了。
要是这么刚的上诉书,都被冯见雄改判下来。对一审主审法官的仕途,可是大大不妙呢。
冯见雄该不会是跟一审法官有仇吧?
或者说,只是因为“彭Y案”,对一审法官看着不爽,想“替天行道”?
“行了,按照你的要求归档了,我们会在5天内做好受理工作。请对我的工作评分。”把一些回执类的文件交到冯见雄手中,女立案员诚恳地笑着求评价。
冯见雄点了“满意”,飘然而去。
马和纱在旁边,懵懵懂懂地偷偷问虞美琴:“美琴姐,你知道为什么雄哥要把上诉书的理由写得这么少么?难道是字越少逼格越高?”
“当然不是了,这不是让二审法院集中资源专攻难点么。而且,我们的行为,在事实证据部分又不光彩,你确实损害了苹果公司的利益、公然使用越狱破解系统,还宣扬苹果系统的可破解性。
这些事情,干嘛到二审时再揭疮疤重提一遍?当然只提对我们有利的点就好了。
另外,小雄还有很多关于诉讼法细节方面的考虑,这玩意儿我一下子和你说不明白,有兴趣的话,我慢慢讲。”
“您说吧,我听着呢。”马和纱很是虚心,还把车钥匙甩给冯见雄,让冯见雄开车,她能坐在后排安静听虞美琴扫盲。
虞美琴这才娓娓道来。
……
相信很多稍微懂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在刑事案件当中,二审的审查范围,是依据“全面审查原则”来办的。
刚才省高院的女立案员也提到过这个原则。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不管上诉人认为自己有冤情的点在哪儿,二审法院都会把一审时所有出现过的证据分歧点、法律适用分歧点统统过一遍。
因为刑事案件是公诉的、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表现。
哪怕最后发现了一个错误点、但这个点并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不服点,二审法院也有权改判这个错误点(如果是事实认定不清的点,就是发回重审)。
当然,如果这个新发现的点是对上诉人不利的,那么二审法院即使被发现了,也会把问题写清楚,但维持原判——当然,这是基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导致的后果,并不是说“全面审查原则”失效了,一码事归一码事。
(注:上诉不加刑,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服上诉,那么上诉二审的判决量刑不能比一审还高。这是为了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让他们相信国家司法系统,勇于上诉二审,不要有后顾之忧。
但是,如果真的发现了明显导致罪重的额外事实、恶劣情节,检察院那边还是可以额外提起“抗诉”来加刑。但这跟“上诉”就没有关系了,在“上诉”环节,肯定是不允许改得比原判更重的。)
可是,在“不告不理、告多少理多少”的民事诉讼领域,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全面审查原则”就不存在了。
民事诉讼,是严格按照“你对哪个点不服,我二审就集中精力只审这个点。其他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同的点,二审直接略过”的程序来跑的。
用法语术语来说,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院关于适用<XXX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注意这里如此明确的“不予审理”四个大字。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二审,是严格遵照“只要你没隐瞒侵犯公共或第三方权利的事实,那么你不告的点,就严格、绝对不会在审查中提到”。
……
这就是为什么,冯见雄在给马和纱写的起诉状里面,笔调如此凝练、精华,只戳一个点:“我认为,一审法院在定性“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的时候,法律适用错了!”
“事实部分,我认为完全没错!”
“证据部分,也完全没错!”
“侦查取证的人都很专业很完美,你们二审法院一眼都不用看了。”
“老子就是来砸场子的,就是来贴脸告诉你们:是你们的下属无能,法条适用错误!就这一个错,别的谁都没有错!”
这就很肛了。
那女立案员从业也有10年了,但还真没遇到过这种措辞这么刚、直接蹬鼻子踩脸的强硬上诉书,所以当时才提出了疑问。
人家别的律师做这种事儿,一般都还是要文过饰非一下,照顾法院系统情绪的嘛!
比如说这儿也有疑点、那儿也有疑点。这样哪怕最后就算二审改判了,也可以给司法系统留点面子:
你看,你提出的上诉点也不全是对的嘛,关于事实部分就是瞎提的,所以这部分维持原判!不过法律适用上倒是稍微有些斟酌不当,就少打几板子,改判为如何如何……
何况,多写几个上诉点,对律师来说又没什么损失,还能显得自己工作勤奋、工作量大,对得起委托人给的律师费呢。
历来行规,都是这么操作的,冯见雄这种咬死一个点惜字如金的,那是真罕见。
这种案子要是最后被冯见雄硬肛改判下来,那对于一审的王H法官的仕途,也绝对是更大的打击。
因为对于低级法院的法官来说,最怕的就是遇到这种“实施很清楚,但就是法律适用错误”的误判。
这玩意儿对法官个人政绩是最伤的,因为责任肯定是100%在法官个人,想推卸给调查取证等友邻部门都不可能。
多少基层法院的新法官,熬了多年的助理审判员,快要有机会长期独任制了,出一个这种事儿,就打回去多助理几年。
当然,冯见雄也有非这么做不可的理由——刚才虞美琴也跟马和纱说过了,主要是为了防止二审被大范围、公开报道后,对冯见雄与马和纱的公众形象再造成什么不好的影响。
换句话说,冯见雄是不希望那些“他不占理的丑事”,在二审中被涉及。
为此,他愿意付出“更加不考虑法院系统情绪”的代价。
而这一切,注定是要建立在冯见雄对胜诉非常有把握的前提下。
否则,这种“不考虑法院系统情绪”的措施,一旦起到实质性影响判决的效果,可就哭都来不及了。
这得是多有把握的人,才敢干的豪赌。
……
短短5天之后,江南省高院就完成了受理工作,发布了相关的通知文件,也包括把一份副本送达到杜丘明那儿。
包括冯见雄的上诉书。
看了冯见雄的上诉书时,杜丘明也有些心虚。
对方的气势,着实是天不怕地不怕。
这都不用猜,看看那上诉书的惜字如金程度就知道了。
“竟然这么刚?他小子是觉得自己二审能稳赢?哪来的自信?”
“不行,虽然我也稳赢的,还是想办法再给冯见雄多制造点麻烦比较妥。他既然这么执着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就再弄个‘****责任’,把水搅得更浑一些……”
“反正民事案件双方都能不服,双方都能上诉,冯见雄不想提的点,我也提一下好了……不过可惜,那些已经判对我们有利的点,没法再拿来不服了,素材貌似有点少……”
杜丘明充分发挥着一个相关领域国内顶级律师的水平,各种坏水拼命地往外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