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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经总要》可以说是宋朝时期集前人经验以及当时宋军的一些情况的“军事方面的百科全书”。
除了一些行军、阵型、兵法的相关整合之外,张嘉师较为关注的还有装备方面的描述:
古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盖士卒犹工也,兵械犹器也,器利而工善,兵精而事强,势则然矣。故曰:兵不精利,与空手同;甲不坚密,与袒裼同;弩不及远,与短兵同;射不能中,与无矢同;中不能入,与无镞同;斗而不勇,与无手同。其法五不当一,然则五兵者,三军所以恃而为勇也,可不谨乎?历代异宜,形制有异,今但取当世兵机,绘出其形,纪新制云。
右其饰有黑漆、黄白桦、麻背之别,其强弱以石斗为等。箭有点钢、木扑头、鸣。点钢,精铁也;木扑头,施于教阅;鸣嘀,戏射者。又有火箭,施火药于箭首,弓弩通用之。其傅药轻重,以弓力为准。
以皮革为之,随弓弩及箭大小长短用之。
双弓床弩,前后各施一弓,以绳轴绞张之,下施床承弩。其名有小大合蝉,有手射合蝉者,谓如两蝉之状。大者张时用十许人,次者五七人,一工准所射高下,一人以槌发其牙,箭用大小凿头箭。惟手射斗子弩最小,数人就床张讫,一人手发之,射并及一百二十大步。
三弓床弩,前二弓,后一弓,世亦名八牛弩。张时,凡百许人,法皆如双弓弩,箭用木铁羽,世谓之一枪三剑箭。其次者用五七十人,箭则或铁或翎为羽。
次三弓并利攻城,故人谓其箭为踏橛箭者,以其射著城上,人可踏而登之也。又有系铁斗于弦上,斗中著常箭数十只,凡一发可中数十人,世谓之斗子箭,亦云寒鸦箭,言矢之纷散如鸦飞也。三弩并射及二百大步,其箭皆可施火药用之,轻重以弩力为准。
古人自踏张者,其饰有黑漆、黄白桦、雌黄桦,稍小则有跳镫弩、木弩。跳镫弩赤曰小黄,其用尤利;木弩虽可施,不能久,边兵不甚用。其力之强弱,皆以石斗为等。
箭有点钢、木羽、风物、木扑头、三停。木羽者,以木为羽。
咸平初,军校石归宋上之。箭中人,虽去,镞留,牢不可拔,戎人最畏之。风羽者,谓当安羽处,剔空两边,以客风气,则射时不掉,此不常用,备翎羽之乏耳。
三停者,箭形至短,羽、杆、镞三停,故云三停;箭中物,不能出,以短故也。
以七人张,发大凿头箭,射及一百五十步。以七人张,发大凿头箭,射及一百四十步。以四人张,发小凿头箭,射及一百五十步。以二十人张,发踏撅箭,射及二百五十步。以七十人张,发一枪三剑箭,射及三百步。以三十人张,发踏撅箭,射及二百步。
(这种大型弩的射程描述,应该是指直射距离,至于其抛射距离往往会更远,但是精度以及对甲士的杀伤也会因为射程方面的影响而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比如说踏撅箭据说可以直接楔入城墙,攻城士兵可直接攀援而上。从这一点来看踏撅箭想要被射入城墙的砖土内,必然是在有效射程之内。但是严格来说,即使是踏撅箭能够承受一个成人连带甲胄武器的重量,其攀爬难度甚至是比起攀登云梯要大得多。打个比方,让一个人在身穿重甲拿着武器的情况下进行攀岩活动,就知道难度有多高。)
蒺藜、蒜头骨朵二色,以铁若木为大首。迹其意,本为胍肫。胍肫,大腹也,谓其形如胍而大,后人语讹,以胍为骨,以肫为朵。短柄铁链皆骨朵类,特形制小异尔。
铁鞭、铁简,两色。鞭其形,大小长短,随人力所胜用之。人有作四棱者,谓之铁简,言方棱似简形,皆鞭类也。
铁链夹棒,本出西戎,马上用之,以敌汉之步兵。其状如农家打麦之枷,以铁饰之,利于自上击下,故汉兵善用者巧于戎人。
取坚重木为之,长四五尺,异名有四:曰棒、曰轮、曰杵、曰杆。有以铁裹其上者,人谓诃藜棒。近边臣施棒首施锐刃,下作倒双钩,谓之钩棒。无刃而钩者,亦曰铁扌瓜。植钉于上,如狼牙者,曰狼牙棒。本末均大者,为杵;长细而坚重者,为杆。亦有施刃者,大抵皆棒之一种。
捣马突枪,其状如枪,而刃首微阔。剑饰有银、石、铜素之品,近边臣乞制厚脊短身剑,军颇便其用。
大斧,一面刃,长柯,近有开山、静燕、日华、无敌、长柯之名,大抵其形一耳。
手刀,一旁刃,柄短如剑掉刀,刃首上阔,长柄。屈刀,刃前锐,后斜阔,长柄,施。其小别有笔刀。此皆军中常用。其间健斗者,兢为异制以自表,故刀则有太平、定我、朝天、开山、开阵、割阵、偏刀、车刀、七首之名,掉则有两刃、山字之制,要皆小异,故不悉出。
枪九色,其制:木杆,上刃下杆,骑兵则枪首之侧施例双钩、倒单钩,或杆上施环;步兵则直用素木或鸦项。鸦项者,以锡饰铁嘴,如鸟项之白。其小别,有锥枪、梭枪、槌枪。锥枪者,其刃为四棱,颇壮锐,不可折,形如麦穗,边人谓为麦穗枪。梭枪,长数尺,本出南方,蛮獠用之,一手持旁牌,一手标以掷人,数十步内,中者皆踣。以其如梭之掷,故云梭枪,亦曰飞梭枪。槌枪者,木为圆首,教阅用之。近边臣献太宁笔枪,首刃下数寸施小铁盘,皆有刃,欲刺,人不能捉搦也。以状类笔,故云。近有静戎笔,亦其小异也。今不悉出。
拒马枪,其制以竹若木,三枝六首,交竿相贯。首皆有刃,植地辄立。贯处以铁为索,更相勾联,或布阵立营,拒险塞空,皆宜设之,所以御贼突骑,使不得骋,故曰拒马。
并以木为质,以革束而坚之。步兵牌长可蔽身,内施枪木,倚立于地。骑牌正圆,施于马射,左臂击之,以捍飞矢。
旗之色采、名号无常,随宜呼之。竿首施铁,世谓耀篦。下注旌,谓之纛头旗。脚或三或二。
望楼,高八丈,以坚木为竿,上施版屋,方阔五尺,上下开窍,过人。竿两旁钉寻八十个,用索三棚,上棚四条,各一百二十尺;中棚四条,各一百尺;下棚四条,各八十尺。尖铁橛十二个,各长三尺,橛端穿铁环。凡起楼,用鹿颊木二,各长一丈五尺,深埋之,出地八尺,用铁叉、层竿数条,如船上建樯法。其高亦有百尺、百二十尺者,棚索随而增之。版屋中置望子一人,手执白旗,以候望敌人,无寇常卷旗,寇来则开之,旗杆平则寇近,垂则至矣,寇退徐举之,寇去复卷之,此军中备预之道也。
有铁、皮、纸三等,其制有甲身,上缀披膊,下属吊腿,首则兜鍪顿项。贵者铁,则有锁甲;次则锦绣缘缯里;马装,则并以皮,或如列铁,或如笏头,上者以银饰,次则朱漆二种而已。
……
从这些器械的描述当中,虽然说金属铠甲是成本最高的一种,但是纸甲的地位同样也很高,因为纸甲的防御力以及其灵活性相对于金属铠甲而言,可以说是比较均衡了。
张嘉师并不知道的是,在他穿越之前的美国,有一群叫做“流言终结者”的人,他们曾经对纸甲的防御能力进行测试。
经过测试,这些“流言终结者”所制作出来的纸甲对于刀砍,剑刺,弓弩射击甚至是燧发枪的弹丸都有一定的防御效果……
只不过这种纸甲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怕水”……
好吧,张嘉师要是知道这么一个事情,估计会吐糟一下:纸甲在明清时期甚至是可以说是水师的大部分人员的装备,要是纸甲怕水……
张嘉师会很淡定的说一句:“水师要这玩意有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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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了一些装备之外,《武经总要》还有一卷列举相应的军队赏罚条例的内容:
军中赏罚之法,于旧史往往杂见而备存者。独今令有兵卫,律有擅兴,自汉以来,沿革掇定,随世为异。
宋制,大将每出讨,皆给御剑自随,有犯令者,听其专杀。兼置随军赏给库或付空名宣符,有立功者,听大将便宜爵赏,不待中覆。景德初,真宗垂意边务,始增著赏格罚条。庆历之后,陕西用师,上复诏近臣参定,比旧文益为详密,颁于边鄙,可为永式,与律令并行。今列于左。
赏格阵获转迁赐物等第叁阵:以少击多为上阵,数相当为中阵,以多击少为下阵。
叁获:据贼数十分率之,杀获四分已上,输不及一分,为上获;二分已上,输少获多,为中获;一分已上,输获相当,为下获(以上并谓大势得胜者,若虽有获,而奔败,不用此例)。
转官:七资为第一等,五资为弟二等,三资为弟三等,二资为弟四等,一资为弟五等。右转及诸司使副者,即依平转例,以五额为一资。
赏等:上阵上获弟一等转官,上阵中获弟二等,上阵下获弟三等;中阵上获弟二等,中阵中获弟三等,中阵下获弟四等;下阵上获弟三等,下阵中获弟四等,下阵下获弟五等。
以上都监巡检及随军使臣用此例。其赐物,临时准阵获上下约数支给,钤辖已上定阵获上下奏取。
转阶级:三转为弟一等,两转为二等,一转为弟三等。
厢禁军、蕃落、义军、弓箭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用此例。凡军头、十将以下随属处牒补讫,奏;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先用此例给付身功状凭,牒奏,乞降宣。其军都指挥使以上奏取朝旨。
五转为第二等,三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
厢禁军、蕃落及义军、弓箭手,自长行军士以上,用此例。
赐物:绢十疋,钱十贯,为弟一等;绢七疋,钱八贯,为弟二等;绢五疋,钱五贯,为弟三等;绢三疋,钱三贯,为弟四等;绢一疋,钱三贯,为弟五等。
厢禁军用此例。军都挥使以上,委诸主将宾功大小,约此等,优加酬赏,给讫奏闻。
绢十疋,为弟一等;绢八疋,为弟二等;钱十贯,为弟三等;钱五贯,为弟四等;钱三贯,为弟五等。
蕃落、义军、弓箭手用此例。此上二等赐物,或有旧支锦袄子腰带者,自依旧例支,仍将价直纳准赐物等弟配折。弟四等以下,更不支锦袄子腰带。
临阵对贼,矢石未交,先锋驰入,陷阵突众,贼徒因而破败者,为奇功。
或寇贼坚锐,城池险固,山林阻隘,道路遥远,及救兵不继,如此之类,既制胜克敌,难易相远,并不可以常格酬叙,委主将临时录奏旌赏。
杀贼,斩一级者,与弟四等赐。其临阵斫营,率先用命,及突众深入,各有杀获者,与弟二等转。转者,谓转阶级,下条转准此。
临阵或斫营,生擒贼,每一人,与弟二等转。
生擒贼人员者,与弟一等转。
斫贼营寨,能使寨动贼乱,因而入败者,若使臣部领,与弟三等转官;若只军员部领,与弟一等转,仍并给弟二等赐;随从军士,各与弟三等赐。若使臣部领有军员随从,其军员与弟二等转,赐物准上。
临阵能用命杀退贼者,除主将准阵获行赏外,其余军士,非擒生斩级者,每人给弟五等赐;若与贼对阵,未决胜负,因策应而得胜者,其策应将士各加一等赏赐。
能邀获贼探马游骑者,与弟二等转。
深入杀贼致中伤者,给弟四等赐;虽中伤,仍有获,除转迁外,给弟三等赐;重者加一等。
擒生斩级,有中伤者,除转迁外,别给弟四等赐,重者加一等。
临阵斫散头首、旗鼓者,与弟三等转,仍给与弟五等赐。如能夺致旗鼓者,与弟二等转,仍给本等赐。夺致者,须主将临阵亲见,及众人保委,方得行赏。
将校临阵被伤,有能救免者,与给弟一等赐。
数人共擒斩贼一人,或数十人共擒斩贼数人者,除亲擒斩到依上条赏赐外,余随从人各降一等。
将士每有战伤,官司并给与公凭。若重伤两次、轻伤三次,与弟三等转。
觇得贼情者,赐物。如因此败贼,优与酬赐。
捕获贼奸细者,赐物。
告人与贼通情得实者,赐物,仍别给所犯之家妻子杂畜资财。以上三条,并随功大小,酬给赐物,先定数。如有探知贼大谋秘计,因此广致克获;若诱降酋长、城戍及贼庭用事将相者,并为奇功,录奏特议旌赏。
攻战所获军帐人畜资财杂物等,并赐所获之人;内马及甲仗,纳官给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