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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经总要》当中,一个将领的行军意识也有着一定的描述。
张嘉师对于这样的内容描述虽然说不太感冒,但是正所谓一支部队假如连正常的行军都会出现混乱的话,那么这一支部队的战斗力也不会高得去什么地方,甚至是可以说等同于一支乌合之众。
而在这方面的内容当中,也出现了“凡”这种相对连贯的内容前序。
这也代表着在这一方面而言,可以说是当时的宋军必须要做到的一个指标。当然,这样的行动到底能够有多少人能够做到,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而这种内容则是:
凡军将发,先使腹心及乡导前觇,逐营各以跳荡、奇兵、马军先出,去营一里外,当前面布列。战锋队、驻队各持伏,依营四面布列队伍,一如装束辎重讫,依次第起发。
凡闻第一角声绝,右虞候捉马骡。第二角声绝,即彼驾。右一军捉马骡。第三角声绝,右虞候即发,右一军被驾,右二军捉马骡。第四角声绝,右一军即发,右二军被驾。以后诸军,每听角声,装束、被驾准此。每营各出一战队,令取虞候进止,防有贼至,便用腾击。如其路更狭小,须更加角声,仍令将校排此催督急过,勿令停拥。其步兵队、辎重队二千步外引,马军去步军二里外引。今以军行次第图列之于左。
右行军之法,大率如此,其辎重在内,计兵三万人,凡四百队。除马军八十队、辎重六千人外,奇兵等队悉在内也。
凡军马行动,常先右虞候马军为首,次右虞候步军,次右军马军,次右军步军,次前军马军,次前军步军,次中军马军,次中军步军,次后军马军,次后军步军,次左军马步,次左军步军,次左虞候马军,次左虞候步军。某行每经高处,即令三五骑马踏高四顾,以候不虞。余军准此候望。右虞候既先发,半安营,踏行道路,检行水草;左虞候先排窄,踏桥津,捍后,收拾阑道,排北队仗,整齐军次,使不交杂。若回入,先左虞候马军,次左虞候步军,次左军马军,次左军步军。余次第准前却转。其虞候军职掌,准初发交换。
凡道狭不可并行者,即第一战锋队为首,右战队次之,左战队又次之,右驻队又次之,左驻队又次之。若道平川阔,可得并行之,宜作统行法。其统行法,每统战锋队居前,两战队并行次之,又两驻队并行次之,余统准此。若更堪齐头行者,每统五队,横引齐行,后统次之。如每统三百人,简取二百五十人,分为五队。第一队为战锋队,第二队为战队,第三队为奇伏队,第四队、五队为驻队。队头一人,副队一人。其下等五十人为辎重队,别著队头一人,副队头一人,拟战日押辎重,遥为声援。若兵数更多,皆放此类。
凡兵,每队给一旗,行则引队,住则立于队前(或作倒)。大总管及副总管则立十旗以上,小总管则立四旗以上,行则前引,住则立于帐前(或作侧)。统头亦别给异色旗,拟临阵之时辨其进退。骑队等旗,别样制造,令引辎重。各领本军营队,识认此旗。
凡大将建五方旗,依色配方面(青乱黑,以碧代之。务易辨也)。中央上位不动,故大将军以黄旗为四旗之主,常使诸军准望知大将军所在。若南方有贼,大将军赤旗以应之;东方有贼,则举青旗以应之;西方有贼,则举白旗以应之;北方有贼,则举黑旗以应之;无战常偃之。举旗者,令诸军知贼所从来也。其诸军见本方旗举,当方面兵急装束;旗若亚,则前进奋击;旗正立,即止;旗却偃,即回。
凡大,置鼓四十面,小管十面,列鼓一面,行即纛下,夜及在道有警急之,令相。如行,前卒逢,即急鼓,中腰之,抽兵急救;中腰有警,前便往;後有警,中腰亦如之。量抽兵相救。如引稍,更置鼓,使前後得。
凡军行,须令候骑前持五色旗,见沟坑揭黄,河桥揭白,水泉揭黑,林木揭青,野火揭赤,以告大将。凡军行,若遇道途泥泞,山河险隘,并右虞候于诸军抽取役兵先行,以充修理桥道、开拓窄隘之用。
凡分兵数道,于贼界相逢远望,未审善恶,临发时须同计会。如远探相见之时,便令定立,合令一队向前。一百步外,分为两队。左队左(或非右)转,右队右(或作左)转行,前队亦盘旋相应。讫,即并队,左转三匝,前军右转三匝,各计去时旗号(临时改号亦得)。然后各令一人相迎,委非贼马,即得前进,仍须严备以待之。
凡军行在道,十里齐整休息,三十里会乾粮,六十里食宿(古法:三十里为一舍。倍道兼行,一日再舍。今六十里为食宿,亦量军士急缓为节)。
凡军行,其辎重委积并在营阵中安置,以防焚掠。凡下营排兵布队,人皆取队后过;发兵收军,人皆取队前过。如入城郭街巷、窄狭两面,下营人即队前过。凡军所过,先报所在四面各三里,禁绝行人、六畜、水陆船乘,皆令息治。虞候井游变将与地界所由先二十里,约此清路。
行为方阵法凡军行渐迩贼阵,或行于贼境,我军有数营,发引逢贼,首尾难救,须行引时,先准为方阵行列,以兵分为四分,辎重为两道引,战锋等队亦为两道引。其第一分初发,辎重及战锋分为四道行,两行辎重在中心双引,战锋队并各在辎重外,左右夹双引。其第二分,战锋队与前面左右行战锋队相当,辎重队与前行辎重队相当。其第三、第四分,并准上。今约行列图之于右。
凡军行,即逢贼,即抽第一分中两行辎重横列在内,为两重;其两行战锋队横列在外,两重,为阵。前面第二分中两行辎重即前进,居阵内,又偏直列为两重;其两行战锋队前进,居阵内,为两重,居右偏辎重外,为阵右面。其第三分战锋辎重,依第二分法转为阵左面。第四分战锋辎重依第一分法,转为阵后面。令四角相后,结成三阵,缓急遇贼即战,贼远则成阵而行。常令辎重并近前头战锋队,相去十步下一队,则战锋常裹辎重。若逢川陆平坦,用之尤便。要在前行队纵横相当,布列使匀也。其制具图于左。
凡山路隘狭,布阵不得,须使部队密相连接,枪旗两边,弩弓居外,缓行即过。凡盛夏行师,道中深草茂木,四望不绝者,亦约方阵而行。
凡兵迎敌境,若过州县城镇,皆先使人守门,城中人无得辄出。
凡入敌境,若船渡桥梁,先过重物试之,然后渡军。
凡军入贼境,所经要路平陆,须遣人前行,探地审试。虑敌人先作方田阴坑,种苗于上,诱陷人马。凡暴寇来劫掠牛马货财,不可轻动。其初至气锐,犯之未必胜,候其去,则邀击之。
凡骑军入贼境,惟战,其外余物不得负斤两之重。步军战具外,带物不得过十斤。
……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到的是,在《武经总要》编纂完毕的时期,宋军的一些行军方式已经成为了相关的规定。
比如说骑兵进入敌人领地之内,除了自身的战斗器具之外,甚至是不能有其他“额外”的负重。
这一点严格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这一点也忽视了一个情况,那就是若是一个骑兵连一些器具都无法携带的话,那么在无法赶回营地的情况下,这个骑兵很容易面对自己无法取得补给的困局。
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的恶化,这个骑兵想要完成作为类似于斥候等任务,则是很有可能会败露自身而导致敌人警惕。
而在这一卷的余下内容当中,也有着一支军队在紧急的情况下的短暂的军粮应对办法:
赍粮夫千里馈粮,士有饥色;樵苏后爨,师不宿饱。况深入敌境,飞挽不通,袭师及寇,益资拟备。虽云因粮于敌,亦虞清野以待。旧法:人持乾粮三斗,可用数旬。若班师在道,去境犹远,储贮乏绝,即须拣择羸瘦牛马应卒,以充军食,庶全人力,不至为贼困逼。旧法:米一石,取无谷者净淘炊熟,下浆水中壬水曝干,淘去尘,又蒸曝之。
经十遍,可得二斗。每食取一大合,先以熟水浸之,待湿彻,然后煮食之。一人可五十日。盐三升,以水和入锅中,炭火烧之,即坚小不消。一人食可五十日,又宜夏月将行。
粗布一尺,以一升酽醋浸,曝干,以醋尽为度。每食以方寸煮之,可食五十日。取小麦面,作蒸饼一枚,浸醋一升,曝干,以醋尽为度。每食时,梧桐子大煮之,人可食五十日。
豉三升,捣如膏,加盐五升,捻作饼子,曝干。每食如枣核大,以代酱菜。人可食五十日。米一升,人食可一日。牛一头,食之五十人日。马一匹,食之五十人,可一日。驴一头,食之三十人,可一日。
如更急难,诸戎装用皮者,亦可煮食救饥。
山行,即采松皮,每十斤与米五合煮之,令烂熟。半斤一人可食一日。
每人将油麻半升,如渴,取三十粒含之,立止。
亦可将乌梅、干酪行。
每人将葫芦子、或竹筒皮、或受二升者,料前程之水,即盛行。
马军,每人将干酪与马,恐马渴乏。
近代边兵远行,则有麋饼、皱饭袋、杂饼之类。麋饼,用麋末作饼,投沸汤和为饼,厚一分。候冷,切作棋子,曝干,收贮。如在营寨内,以汤沃而食之;如路行及战阵中,干食之,味美不渴。余于杂饼、皱饭并制如常法,惟曝极干,令可齐持及久。
油麻,并不是指白芝麻,而是指黑芝麻,这种食用止渴的方式,主要是取自药理。
而除了这种应急军粮的方式之外,张嘉师比较认同的是烽火台的相关描述:
烽火烽燧,军中之耳目,豫备之道,不可阙也。唐兵部有烽式,尤为详具。今之边塞所置,则颇为简略而易从。唐李筌所记法制,适与今同。今以唐式录为前,而今法次之,庶参考用焉。唐法:凡边城堠望,每三十里置一烽,须在山岭高峻处。若有山冈隔绝,地形不便,则不限一数,要在烽烽相望。若临边界,则烽火外周筑城障。
凡掌烽火,置帅一人,副一人,每烽置烽子六人,并取谨信有家口者充。副帅往来检校,烽子五人分更刻望视,一人掌送符牒,并二年一代,代且须教新人通解,始得代去。如边境用兵时,更加卫兵五人,兼收烽城。无卫兵,则选乡丁武健者给仗充。置烽之法:每烽别有土筒四口,筒间火台四具,台上插橛,拟安火矩,各相去二十五步。如山险地狭,下及二十五步,但取应火分明,不须限远近。其烟筒各高一丈五尺,自半已下,四面各阔一丈二尺;向上,则渐锐狭。造筒,先泥里,后泥表,使不漏烟。筒上著无底瓦盆盖之,勿令烟出;下有鸟炉灶口,去地三尺,纵横各一尺五寸,着门开闭。其鸟炉灶门用木为骨,厚泥之,勿令火焰烧及。其烽筒之外,皆作深堑环绕。在锋贮备之物,要柴藁木材。每岁秋前,别采艾蒿茎叶苇条草节,皆要相杂,为枚烟之薪。及置麻蕴火钻狼粪之属,所委积处,亦掘堑环之,防野烧延燎近边者,亦量给弓弩。
用烽火之法:应火炬长八尺,橛上火炬长五尺,并二尺围。干苇作薪,苇上用干草节缚,缚处周回插肥木。其次炬橛等,在烽每道当蓄一千(或作十)具以上,于舍下作架积贮,不得雨湿。其土筒里,常须预着羊粪郁心火使暖。凡应火土筒,若向东应,筒口西开;若向西应,筒口东开;南北准此。诸烽烟相应时,于土筒旁级上立开盆放烟,合盆灭烟。其烟看放时,若无事,尽一时;有事,尽一日。若昼放烟,至夜即放火,无事尽一夜。若夜放火,至天晓还续放烟,后烽放讫,前烽不应,烟尽一时,火尽一炬,即差脚力人走问探知。失堠或被贼掩捉,其脚力人问者即亦须防虑,且至烽侧遥听,如无消息,唤烽师姓名,若无人应接,先径过向前烽,依式放火。仍录被捉失堠之状,告所在州县勘当。
凡白日放烟,夜放火,先须看筒里至实不错,然后相应时。将火炬就鸟炉灶口里焚熟成焰,即出为应。一炬火,一人应;二炬火,二人应;三炬火,三人应;四炬火,四人应。若应灭时,将应火炬插鸟炉灶口里,不得火焰出外。应灭讫,别捉五尺火炬,安着土台橛上。烟相应时,一炉筒烟,一人开闭;二筒烟,二人开闭;三筒烟,三人开闭;四筒烟,四人开闭。若昼日阴晦雾起,望烟不见,原放之所即差脚力人速告前锋;雾开之处,依式放烟。如有一烽承两道已上烽者,用骑一人,拟告州县发驿,报烽来之处。若烽与驿相连者,只差驿马。
凡寇贼入境,马步兵五十人以上,不满五百人,放烽一炬;得蕃界事宜,及有烟尘,知欲南入,放烽两炬;若馀寇贼五百人以上,不满三千人,亦放两炬;蕃贼五百骑以上,不满千骑,审知南入,放烽三炬;若余贼寇三千骑以上,亦望三炬;若余蕃贼千人以上,不知头数,放烽四炬;若余寇贼一万人以上,亦放四炬。其放烽一炬者,至所管州县镇止;南炬以上者,并至京。先放烟火处州县镇即录状驰驿奏闻。若依式放烽至京讫,贼回者,放烽一炬报平安。凡放烽告贼者,三应三灭;报平安者,两应两灭。
凡告贼锋起处,即须传告随近州镇县、城堡、村坊等人,令当处警固,不得浪行递牒。
凡烽号隐密,不令人解者,惟烽帅、烽副自执,锋子亦不得知委。
凡烽帅、烽副当番者,常须在烽台检视。若将家口,听于堑内安泊。烽子则昼分为五番,夜分持五更;昼候烟,夜望火。凡烟火,一昼夜须行二千里。
今法:明锋台于高山四望险绝处置。无山,亦于平地置,下筑羊马城,高下任便。常以三五为准:台高五尺,下阔三尺,上阔一尺。形图:上建圆屋覆之;屋底径阔一丈六尺,一面跳出三尺,以版为上覆下栈。屋上置突灶三所,台下亦置三所,并以石灰泥饰其表里。复置柴笼三所,流火绳三条,在台侧近。上下用屈膝梯,上讫,复收之。四壁开望贼孔,及安火筒,置水罂、干粮、麻蕴、火镇、蒿艾、狼粪、牛羊粪。每旦夜平安,举一火;闻警鼓,举二火;见烟尘,举三火;见贼,烧笼柴。如每早夜平安火不来,则锋子为贼所捉。一烽六人,五人烽子,递知更漏,观望动静;一人烽帅,知文书符牒转递之事。
行烽凡军马出行,拟停三五日,即须去军一二里以来权置烽。如有动静,举烽相报。其烽并于贼来要路,每二十里一烽,连接至军所。其游奕马骑,昼日游奕候视,至暮,即移十里外止宿,防贼徒暮间见烟火,掩袭烽人。其贼路左右,仍伏人宿止,以听贼徒。如觉贼来,即举烽递报军司。贼十骑已下,即举小炬火,前烽应讫,即灭火。若不及百骑至二百骑,即于一炬。若三百骑至四百骑,即放二炬。若五百骑至五千骑,即放三炬。准前应灭。前烽应讫,即赴军。若虑走不到军,即且抵山谷藏伏。既置烽,军内即须置一都烽,应接四山诸烽。其都烽如见烟火忽举,即报大总管“某道烟火起”,大总管当须戒严,收饮畜产,遣人斥探。